冯钧
个人经历
1940年在豫鄂边区参加新四军,1942年在抗大十分校学习,1943年转入边区师范学校学习,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后在边区育才学校当教员,在建国公学任组织干事、指导员。1945年在中原民主建国大学学习,新四军第五师(中原军区)一纵政治部文工团团员。1949年初到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民政部任科员,后调入湖北省干部子弟学校任副校长。湖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中共北京海淀区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北京政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院(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外事办公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老教授协会会员、北京新四军老战士合唱团团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律知识全书》编委、北京市海淀区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1981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国家恢复律师制度后,国家批准的第一批执业律师),1986年入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86年在办理内蒙古物资局北京供应站与深圳汽车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时,与其他律师合作,仅用三周时间,就把520万巨款追回。先后受聘担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冶金部黄金管理局、《中国学校卫生》杂志、《中国学生营养报》、《孩子天地》杂志、中国老教授协会等30个单位的法律顾问,协助聘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合同,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共达2千余万元。近年来又被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等三个合作所聘为顾问。自1992年以来,其传略先后入选《中国律师大辞典》、《中国名律师辞典》、《中国专家人名辞典》、《世界文化名人辞海》华人卷⑷、《共产党人》等书中。
担任职务
1989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市级先进律师,颁发了荣誉证书,并荣登第四期《北京律师》光荣榜。1990年《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杂志分别以《战士、律师、歌手》、《与时代同步》为题报导了他的办案业绩。
个人荣誉
1993年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一级荣誉章及一级金星荣誉章。2005年荣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