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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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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多佐(Cawdoyo Benjamin nathan,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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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

  卡多佐(Cawdoyo Benjamin nathan,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肄业,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攻读两年。1891年,他还未等到取得法学学位就获得了律师资格,42岁任纽约州立法院法官,62岁时作为最高法院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继任人进入联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后不幸逝世。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继而又担任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大人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

  卡多佐强调说,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他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卡多佐把司法方法分为四类:

  1.哲学方法。这是西方司法过程中最传统的方法,亦称逻辑推理。这种司法方法首先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作为小前提,再运用形式逻辑的严格推理而得出判决结果,即西方人讲的典型的三段论。

  2.历史的方法,即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处理,卡多佐称之为“进化论方法”。历史方法,也称判例的方法,卡多佐作了四点说明:①司法中运用判例与运用成文法规相比应该说是第二位的,其本身就是一种例外。②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并不矛盾,而且通过历史判例能更好地说明立法的逻辑。⑧历史的方法对于解决立法中无明确规定的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④为了法律的稳定,首先应坚持遵从法律的传统原则。,“奉行先例应当是规则,而不应是例外。”但在遵奉先例明显不符合正义感和社会福利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这项规则的约束。他指出,确定性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求相协调。“在对过去的崇拜和现实的赞扬之间,人们可以找到一条安全之路”。

  3习惯的方法,即沿着社会习惯处理,卡多佐称之为“传统的方法”。如果逻辑的方法和历史方法都不能对案件作恰当的指引,习惯的方法就会取而代之。习惯包括社会生活习惯和司法习惯,司法习惯往往来自于社会生活习惯。卡多佐认为甚至法律中关于主体权利义务的精致安排往往是来自习惯。总之,无数商业习惯及其它社会生活习惯都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有些甚至可以作为判决的可靠依据,或是作为检验判决是否正确的合理标准。

  4.社会学方法。卡多佐说:“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的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道德去努力,这一点,我称之为社会学方法”,并指出,这是今天和今后变得最重要的司法方法。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是——种多元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混合体,它包括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社会条件的变迁、公共政策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舆论的倾向等等。为了法律的实效,法官在判案中,绝对离不开对社会因素的考虑,而这种考虑的前提则决定于法官本人的学识水平、心理偏好等主观因素。社会学方法对法律的认识采取一种或然的立场,即对法律的确定性内含表示疑义。评价法律的标准在于实效。可以说,只有将司法与社会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司法的本质与目的。

  卡多佐不仅使自己因担任法官而出名,而且他那风格优雅、内容淋漓的著作,例如仍然有生命力的经典性的小册子《司法过程的性质》(]921年出版),也为他赢得普遍的赞誉。卡多佐对法官职责的微妙作用也予以密切关注,并渗透在一些其他的越出法律范围的著作内——《法律的成长》(1924)、《法律科学中的矛盾》(1928)及《法律与科学》(1921~1930)。

卡多佐

更新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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